一、船舶碰撞構成要件
中國規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傳統的狹義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礎上,同時又融合了《里斯本規則》中一些較為先進的立法規定,因而處于傳統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
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二、船舶碰撞的類型
通常以是否接觸、碰撞起因等為標準進行分類。
1、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依船舶是否有接觸分為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間因某種原因是船體或船舶任何組成部分接觸而造成損害的碰撞事件。間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間雖未發生實際接觸但造成損害的事件
2、過錯碰撞與非過錯碰撞。船舶碰撞依碰撞船舶的主觀心態分為過錯碰撞和非過錯碰撞。過錯碰撞是指因一方或多方的過失、疏忽或故意導致的碰撞,過錯碰撞有時又稱過失碰撞。非過錯碰撞是指船舶碰撞的發生不是因為任何一方的過失疏忽故意造成的。
三、船舶碰撞的責任與損害賠償
1、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2、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4、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一)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與船舶之間的碰撞
1、碰撞需發生接觸
2、碰撞需發生損害
關鍵詞: 船舶碰撞的類型有哪些船舶碰撞的責任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