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財產的條件有哪些要求
信托財產的條件有以下要求: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4.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二、
信托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1.轉讓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財產由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托財產的首要特征是轉讓性,即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信托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財產在信托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于信托財產。
3.獨立性
信托財產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獨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
三、
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誰
信托有效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于信托目的。對委托人來說,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該信托財產不再屬于其自有資產。找法網提醒您,對受托人來說,取得了該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之所以說是名義所有權,因為并不能享受這一所有權所帶來的信托收益。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信托存續。
關鍵詞: 信托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物上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