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包含什么內容?
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
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且應當載明的事項。
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有哪些區別?
1.定義不同: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于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2.法律效力不同:
離婚協議書不能當離婚證使用,要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協議書在沒辦理離婚登記時沒有效力的。
離婚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具有法律效力。
3.內容不同:
離婚協議書包括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共同債、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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