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養棄嬰有沒有補貼
這種情況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跟各地的政策有關系。
二、
什么是收養
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依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系,就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于收養行為的法律效力而發生的身份法律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具有與自然血親同樣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有關收養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第十二條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
收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建立收養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貫徹與落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養法》新增加的一項原則。該項原則的重點在于收養關系成立后,應當注意對收養關系各方權益的有效保護。《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必須同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平等實現。
(三)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原則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這意味著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以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