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義務是什么?
投保人的義務有:
1、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
2、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3、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的發生;
4、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等。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應具有哪些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