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地方財政給企業的補貼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負責代收代付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資產。
常見的政府補助類型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地方政府按企業繳納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還給企業的資產也屬于“政府補助”的范圍。“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資產,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
政府補貼收入是什么意思?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與捐贈收入和會費收入一樣,政府補助收入也屬于非交換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補助收入和捐贈收入的會計處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補助所獲得的資產通常為銀行存款,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補助所獲得的資產為非現金資產,其計量與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計量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不少政府部門為了支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資金用于某項項目的研究活動,而民間非營利組織則需要將科研成果提交給政府部門,或者政府部門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按期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而民間非營利組織則需要向政府部門或者公眾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務,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購買勞務。如果政府部門所提供的資金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務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則此項交易應當屬于交換交易的范疇,而不屬于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政府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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