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不領取了錢最后怎么辦?
勞動者離職未領取失業金,那么下次還是可以累積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金不領取的好處有哪些?
1、不會拉低退休工資指數,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會影響退休時的工資指數,也就是說退休的工資要比正常繳納保險但沒有領取失業金的人少;2、檔案上沒有申領記錄,領取失業金說明失業是因為被上一個公司解雇造成的,如果下個公司要追問其原因,很容易造成誤解。不領取則不會有這樣的煩惱,對于找下一份工作是沒有不好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