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離婚的時候,可能沒有這樣的離婚意思,但是因為一些原因,需要假離婚,那么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是否認定為這樣的離婚是有效的呢?因為我國主要是看登記的,只要辦理了這樣的離婚登記手續,并不是看當時兩人之間的意思,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假離婚有法律效力嗎?
一、假離婚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不管你們是何種原因去離婚,只要是只要是自愿離婚并且登記的那么離婚是有效的,所以很遺憾,這種情況沒有辦法認定為離婚無效。
在財產分配方面,如果對財產的歸屬是有約定的,如果有書面約定并且是公證過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恭喜你,雖然離婚已成事實,但是財產你還是可以分到的。
在此,我給廣大的“假離婚”的朋友提個醒:千萬不要為了一點點小的利益假離婚,否則小心弄假成真,人財兩空。如果您確實要“假離婚”那么也請您做好必要的法律準備。
二、假離婚有哪些情形?
1、通謀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2、欺詐離婚。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三、通謀離婚的風險有哪些
(1)財產風險。
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弄假成真”風險。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根據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立法精神,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虛假離婚后婚姻關系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其不利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當然,婚姻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虛假調解離婚的,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己真實愿意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離婚后又與他人結婚的,那么對于離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銷,而只能在財產上要求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