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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為一種締約擔保方式,被廣泛應用于日常生活中。但如果買方已經支付定金,賣方卻遲遲不予交貨,這定金能雙倍退還嗎?近日,淮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原告某學校與被告某家具城簽訂了《辦公家具采購合同》,雙方合同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價值91600元的辦公家具,原告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貨款作為定金,交貨時間暫定為 2021年6月3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賬戶支付了18320元作為定金,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貨,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辦公家具采購合同》,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 36640元。
法院裁判
淮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家具城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貨,導致原告某學校訂立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辦公家具采購合同》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交付了定金18320元,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解除,被告應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辦公家具采購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6640元。(郝昱瑋 孫耀威 任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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