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時財產如何處理?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進行結算,經過結算后才能最終確定各方的投資情況、企業經營盈虧、企業財產狀況,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權利、應承擔的義務等情況,因此未經過結算,原告要求確認其退伙于法無據,應駁回其訴請。
2、法律依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合伙企業退伙的條件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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