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日宣判最快幾天
擇日宣判最快幾天,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時限,由主辦法官酌情安排,只要不超過法定期間就符合規定。
擇日宣判如果案件簡易,應在庭后五個工作日內合議,合議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
緩刑為什么不當庭宣判呢?
緩刑不一定是當庭宣判,還可以定期宣判,不當庭宣判可能跟具體案情有關,而且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緩刑一定要當庭宣判。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對嫌疑人作出暫緩執行刑罰的處罰措施。而緩刑期間也屬于是考驗期。如果嫌疑人在著期間內沒有違法行為的話。期滿后,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這期間有違法行為,那么就將對嫌疑人立即收監執行。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也就是說法院作出判決后,要等10天判決生效,才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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