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解除婚姻關系?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起訴。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我國法律目前并不承認分居幾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其中第三項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綜上,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以上的屬于法定訴訟離婚事項,可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提起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撤銷婚姻和離婚有什么不同?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脅迫婚姻的法律行為。
離婚與撤銷婚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離婚與撤銷婚姻雖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但離婚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必須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是雙方行為。而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只要受脅迫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脅迫即可,無需對方同意
二、時限不同。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在不存在女方為懷孕、分娩、終止妊娠等或據上一次訴訟不滿6個月的特殊情況的,起訴離婚是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而可撤銷婚姻,則要求受脅迫方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法律結果不同,離婚僅僅意味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先前夫妻關系的存在并不否認但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在婚姻被撤銷后,雙方還都是沒結過婚的單身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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