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侵權最高賠償多少
可以說,明星陷入肖像權等侵權糾紛已成為了“家常便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關于“肖像權糾紛”的文書有1.5萬+篇,涉及到了黃奕、蔡少芬、林心如等許多明星的肖像權糾紛案。
品牌想要捷徑,但實際上得不償失,都付出了代價,最終都會因侵犯明星肖像權等權益而被起訴和罰款。
除了上文中的舉例,還有王鷗起訴梵蜜琳未經同意而商用個人肖像照片,最終法院判決梵蜜琳賠償王鷗經濟損失30萬元;
楊洋起訴痘博士嚴重侵犯肖像權,最終判決痘博士向楊洋賠償共計85萬元;
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擅自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了明星劉濤的肖像,被判賠100萬;
廣州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網站擅用林志玲姓名、肖像被判賠5萬元并致歉;
李現起訴SOR祛痘在其公眾號發布的兩篇文章及視頻中使用其肖像圖片,被法院判決侵權成立并獲賠8萬……
對于品牌商家而言,如果想要明星為其站臺,還是應該走正規途徑邀請。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
民法典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條件是:
1、侵權人對他人肖像實施了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3、侵權人主觀上對侵犯肖像存在過錯;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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