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借貸雙方常因礙于朋友情面、信任等原因在寫借條時只口頭約定利息,最后卻產生爭執。這種情況下,口頭約定利息的效力法院如何判定?利息是否被支持?
2023年4月到2023年6月期間,薛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陳某借款共計18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僅載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和借款日期。薛某按照口頭約定支付利息至2024年8月5日,之后利息未付。經陳某催要未果,訴至西平法院要求薛某還本付息。
西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按照約定向被告薛某提供借款后,被告薛某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陳某要求被告薛某償還180000元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陳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分,雙方在借條中沒有詳細載明月利息為1分,但被告薛某每月按照月息1分支付了利息,應視為原、被告雙方約定了月利息為1分,被告薛某對其還款行為予以認可,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在民間借貸中,雙方有無約定利息常常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的,皆視為沒有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在實踐中,借貸雙方還是要將利息進行明確約定,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明確記載各借款事項,避免出現遺漏關鍵信息或約定模糊不明等情況,并注意留存好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以免后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馮占華 楊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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