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受到行政處罰后,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盆堯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當事人當庭履行完畢。
基本案情:
(資料圖)
2023年11月6日,劉某因瑣事與臧某發生口角,將臧某推摔倒地上,同劉某一起的安某對臧某進行了毆打。據悉,臧某與劉某、安某住在同一小區,之前就因為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此次因為言語上的沖突雙方發生爭執,繼而“互掐”起來。劉某、安某的毆打行為導致臧某受傷,經過法醫鑒定,臧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西平縣公安局作出了對劉某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對安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八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并且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臧某起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要求劉某、安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系因打架引起的糾紛,矛盾較大,為避免矛盾進一步升級,分別與原告臧某和二被告劉某、安某多次溝通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法官的釋法明理,當事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二被告劉某、安某也認識到自己應對原告臧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二被告劉某、安某與原告臧某達成了一致的賠償意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二被告劉某、安某賠償原告臧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2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打架沒有勝利者,切不可因一時的沖動和不忍讓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西平縣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遇到事情都要冷靜處理,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強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決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馮占華 王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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