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敘作出口押匯,必須滿足什么條件?
1.企業應在申請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并在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
2.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3.出口的商品應為企業主要出口創匯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國內外進銷網絡健全暢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額及批文;
4.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銀行對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實時審核。出口押匯款項應用于合理的資金周轉需要;
5.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
6.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銀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銀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
7.敘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兌后方可敘作。
出口押匯的幣種是什么?
出口押匯的幣種為單據原幣種,押匯利率按照國際金融市場的狀況、申請行籌資成本、開證行資信風險等因素確定。
押匯金額比例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最高額為單據金額的100%,銀行預扣銀行費用、押匯利息后,將凈額劃入企業帳戶。如實際收匯日超出押匯的期限,銀行將向企業補收押匯利息。
即期出口押匯期限按照出口收匯的地區及路線來確定,遠期信用證押匯期限為收到開證行承兌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三個工作日止。如超過押匯期限,經銀行向開證行催收交涉后仍未收回議付款項,銀行有權向企業行使追索權,追索押匯金額、利息及銀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