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個稅怎么算?
1、納稅人(賣方)能在地稅系統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房屋原值-原契稅-本次交易所繳納稅等合理費用)×20%。
2、舉例:如果賣方出賣不滿是“滿五唯一:的房子,計稅價格為100萬,原值、原契稅以及相關稅費合計70萬元。那么,賣方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70)×20%=6萬元。
3、納稅人(賣方)不能在地稅系統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
4、舉例:賣家不滿五或不唯一的住房出售價為100萬售。買家承擔稅費,全額的1%。那么,賣方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1%=1萬元。
個人賣房怎么計算個稅可扣除費用?
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合理費用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國稅發〔2007〕33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裝修費用:
A、納稅人提供的裝修費用憑證不是有效發票的;
B、發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與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C、發票由建材市場、批發市場管理機構開具,且未附所購商品清單的。